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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省个体工商户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字〔2000〕91号)第九条规定,确定我市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农村的应税所得率为5?20%,城市应税所得率为8?20%;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农村应税所得率为7?20%,城市应税所得率为10?20%;饮食服务业农村应税所得率为7?25%,城市应税所得率为10?25%;娱乐业农村应税所得率为20?40%,城市应税所得率为25?40%;其他行业农村应税所得率为10?30%,城市应税所得率为13?30%.

    2.城市与农村的划分按照《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定额定率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2〕4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执行。

    3.前期规定与本通知内容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ΟΟ五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明确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4〕3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全省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相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政策做如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个人所得税征管状况,确定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二、各市在确定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时,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第九条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的基础上,根据调查测算的结果向上浮动。

    三、各市应在2004年7月31日前完成个体工商户应税所得率的调查测算和确定工作,省局《关于确定辽宁省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辽地税个[2000]354号)届时废止。

    二ΟΟ四年四月十三日